用銀行卡能不能注銷掉pos機,銀行卡能否買賣

 新聞資訊2  |   2023-06-13 10:05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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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用銀行卡能不能注銷掉pos機

用銀行卡能不能注銷掉pos機

原創(chuàng): 刑辯人——吳濤

【導語】小李與老劉系朋友關系,某一天,老劉突然找到小李說,能否辦理一張建設銀行銀行卡,并要求其綁定一張手機卡,開通U盾。這三樣東西,老劉愿意出價500元購買,如果小李愿意的話,再加上一張身份證復印件,可以再加200元。小李急著用錢,沒有多想,就將這一套“套卡”賣與老劉。同時老劉告訴小李,三個月之內不能注銷卡,三個月之后,不管卡內多少錢,都可以將錢取走,歸小李所有。

上訴案例,是不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遇到過的情況。今天,咱們就來聊一聊買賣銀行卡可能涉嫌的犯罪。

為何會有銀行卡買賣

銀行賬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想法設法需要獲得的作案工具,可以用于洗錢、詐騙、逃稅、賄賂等犯罪活動。因此,個別組織和個人見利忘義、不勞而獲,以開辦公司、參與搖號、給付錢財等名義誘騙他人辦理或買賣個人銀行卡。目前,網上買賣銀行卡的“來路”和“去路”多種多樣。例如,通過網上商城、商品交易平臺、博客、貼吧、論壇、QQ群等發(fā)布相關“廣告”信息進行銀行卡買賣。

出售本人銀行卡的風險

《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fā)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fā)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帳戶的,發(fā)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fā)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由上述規(guī)定來看,行為人單純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只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筆者特別提醒兩點: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根據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和意見可以知曉,如果出售銀行卡的人,系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而仍然提供銀行卡的,以詐騙罪共犯論處。其中“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guī)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收買銀行卡人的刑事責任

收買銀行卡一種情形系出于自用,另一種情形系中間商,即從不同渠道大量收買銀行卡套卡,在加價進行銷售。筆者遇到的系第二種,作為中間商,大量收購銀行卡套卡后進行銷售。限于篇幅原因,今天只探討第二種情形。

前文已經提及,現實中,交易的不僅僅是單獨的銀行卡,而是含有綁定的手機卡、U盾、身份證復印件的套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可能讀者會問,銀行卡,并不是信用卡,不具備透支功???很多人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 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為上述四種情形,對于本示例而言,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表明大量收買他人銀行卡套卡進行出售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數量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巨大”:(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信息資料。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于發(fā)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戶、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發(fā)卡行在發(fā)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即構成犯罪。銀行卡套卡包含U盾和網銀、身份證復印件和手機卡。這些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因此構成本罪。對于本罪的處罰,根據規(guī)定,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然,這也僅限于中間商,主觀上并不知曉上游買家具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如果上游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而其與之預謀,則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來看,國家對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打擊是力度是很大的。其中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張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筆者提醒,切勿貪圖小利,而鑄成大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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