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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刷的pos機怎么樣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偉,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權亞紅,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孟軍,男。
案件情況:
原判認定,被告人劉偉犯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有:
1、詐騙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劉偉利用被害人周某甲委托其修車之機,授意修車店老板張某甲偽造修車明細與修車款收條10萬元,實際支付修車款7萬元,處理該車違章花費8000元。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得該筆修車款10萬元債權,劉偉詐騙周某甲22000元。
2、高利轉貸罪
2014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劉偉以本人及親朋王某乙、周某乙等人名義向咸陽秦都農村商業(yè)銀行、陜西秦龍商業(yè)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咸陽市秦皇路支行共貸款18筆,共計677萬元,貸款取得后均由劉偉控制使用,同時,劉偉將銀行貸款150萬元高利轉貸他人,共獲利121437.79元。被告人劉偉在討債過程中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張貼“還錢”標語、電話滋擾等行為,張孟軍有協(xié)助討債行為。
3、非法經營罪
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劉偉利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POS機通過虛構交易形式(以商戶秦漢新城劉偉飯店、咸陽市渭城區(qū)都市家園家裝設計室交易的名義)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xiàn)金95筆2812829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利用樂刷科技有限公司POS機通過虛構交易形式(以商戶咸陽市渭城區(qū)??蛠砩虅召e館交易的名義)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xiàn)金327筆5700358元,共計422筆8513187元,除去POS機公司收取的手續(xù)費外,劉偉向部分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手續(xù)費。
4、被告人劉偉、張孟軍、權亞紅犯虛假訴訟罪犯罪事實有:
1、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劉偉因孫某某、咸陽紅信石化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陽紅信石化公司,系孫某某自然人獨資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或資金往來,授意被告人權亞紅與孫某某簽訂虛假借據(jù),捏造與孫某某借貸關系,制造空轉銀行流水等證據(jù),以民間借貸糾紛向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對咸陽紅信石化公司、孫某某、牛某乙民事訴訟,致使該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判決咸陽紅信石化公司、孫某某、牛某乙共同歸還權亞紅借款本金233萬元及利息。經查,權亞紅賬戶分別轉入孫某某、咸陽紅信石化公司賬戶120萬元、113萬元,后在劉偉指使下轉回劉偉及劉偉指定相關人(張孟軍、成某甲、王某甲)賬戶233萬元,孫某某并未實際取得該233萬元。
2、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張孟軍在被告人劉偉授意下,與孫某某簽訂虛假借據(jù),捏造與孫某某借貸關系,制造空轉銀行流水等證據(jù),以民間借貸糾紛向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對咸陽紅信石化公司、孫某某、牛某乙民事訴訟,致使該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判決咸陽紅信石化公司、孫某某、牛某乙共同歸還張孟軍借款本金109萬元及利息。經查,張孟軍賬戶轉入孫某某賬戶3筆109萬元后,在劉偉指使下轉回劉偉及劉偉指定相關人(李某甲、王某甲)賬戶34.4萬元,孫某某并未實際取得該34.4萬元。上述權亞紅、張孟軍分別訴咸陽紅信石化公司、孫某某、牛某乙民間借貸三案,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均駁回對牛某乙起訴,均由咸陽紅信石化公司、孫某某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孫某某提起申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裁定,裁定撤銷該二案的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法院、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均駁回權亞紅、張孟軍的起訴。
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
判決:一、被告人劉偉
涉嫌罪名
量刑
罰金(均為人民幣)
詐騙罪
有期徒刑一年
3萬元
虛假訴訟罪
有期徒刑四年
50萬元
高利轉貸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萬元
非法經營罪
有期徒刑一年
5萬元
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8萬元
二、被告人權亞紅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三、被告人張孟軍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四、責令被告人劉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賠被害人周某甲涉案款人民幣22000元;五、對被告人劉偉犯罪所得121437.79元、2553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相關法律問題:
問題一:孫某某和權亞紅、張孟軍之間簽訂的借條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基于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任何受欺詐、脅迫的情形,資金來源和走向不能確定資金的性質,那么,劉偉、權亞紅、張孟軍還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1、關于劉偉、權亞紅構成虛假訴訟罪的理由:
經查,權亞紅與孫某某簽訂233萬借條,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證明,這233萬是劉偉計算的孫某某借款利息,用重新打借條的方式轉變?yōu)楸窘?。銀行流水和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明,這233萬是由劉偉出資,轉入到孫某某賬戶后及時回轉給了劉偉及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劉偉、權亞紅對這個過程是明知的。2017年4月10日,權亞紅在劉偉的安排下,向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孫某某及其妻子牛某乙,請求償還此233萬借款本金及55.64萬利息,并得到法院民事判決的支持。從233萬的性質看,既是借款利息,應當和基礎借貸關系一并處理,劉偉、權亞紅卻重新簽訂借條,空走銀行流水,憑空捏造出權亞紅所擁有的債權,據(jù)此進行司法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jié)嚴重。
2、劉偉、張孟軍構成虛假訴訟罪的理由:
經查,銀行流水、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等證明,張孟軍與孫某某109萬的借貸關系中,109萬資金由劉偉提供,資金流向、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明第一筆79萬借貸資金經張孟軍賬戶提供給孫某某,孫某某收到資金以后將23萬轉賬給李某甲銀行賬戶,后李某甲將該筆資金轉入劉偉賬戶,孫某某陳述剩余的56萬以現(xiàn)金形式讓劉偉提走,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第一筆79萬元中的56萬元不能排除孫某某自行使用的可能性;第二筆20萬元借款中有11.4萬元及時轉給王某甲賬戶,王某甲又將11.4萬轉給劉偉,孫某某自行使用8.6萬;第三筆10萬元借款由孫某某實際使用,故原審判決將這三筆借款認定為捏造事實,實屬錯誤,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張孟軍在明知109萬借款中有23萬虛增借款及34.4萬元已回轉給劉偉相關賬戶的情況下,仍然按照劉偉的安排,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虛假陳述,請求償還109萬本金及利息,致使人民法院據(jù)此作出民事判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構成妨害作證罪,應當依法懲處。
問題二:向銀行貸款是為了擴大自身經營,并不是為了牟利而貸款,主觀上沒有高利轉貸的目的,且陜西秦都農村商業(yè)銀行彩虹一路支行等三家銀行出具情況說明,他以本人及其親戚、朋友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均符合要求,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沒有給貸款銀行造成任何損害后果,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問題三:劉偉以本人和親戚、朋友的名義從銀行獲取貸款,均符合銀行貸款要求,并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且不能證明高息放貸行為和高利轉貸的資金具有同一性,也不能排除借款當事人的轉款是償還其他借款的可能性,所以劉偉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劉偉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銀行流水、貸款記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明在同一時間段內,劉偉利用本人及親戚、朋友的名義向商業(yè)銀行套取貸款677萬元,共支付利息33882.71元,又以高于銀行貸款利率數(shù)倍的利率貸給他人155萬元,獲取利息163166.33元,凈獲利129283.62元,劉偉的行為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判決如下:
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偉
犯罪
量刑
罰金
詐騙罪
有期徒刑一年
罰金人民幣3萬元
虛假訴訟罪
有期徒刑三年
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妨害作證罪
有期徒刑二年
高利轉貸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非法經營罪
有期徒刑一年
罰金人民幣5萬元
數(shù)罪并罰:
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8萬元。
責令被告人劉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賠被害人周某甲涉案款人民幣22000元;對被告人劉偉犯罪所得121437.79元、2553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權亞紅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孟軍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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