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xiàn)在做pos機業(yè)務,為詐騙團伙提供POS機獲利

 新聞資訊  |   2023-05-11 09:19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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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我現(xiàn)在做pos機業(yè)務

我現(xiàn)在做pos機業(yè)務

把POS機提供他人

按流水收取好處費

“躺著都能賺錢”

……

醒醒吧,朋友

你已經(jīng)犯法了!

日前,一男子將多臺POS機提供給他人從事詐騙活動,非法獲利40余萬元,被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池某榮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大額度的POS機需求者周某星,后利用周某星提供的虛假申請材料在某支付公司免費騙領POS機55臺,郵寄至周某星指定的地址,每臺獲利600元,并按照POS機流水的千分之二獲取好處費,當POS機流水達二千萬時,被告人池某榮聯(lián)系某支付公司將該POS機注銷,或變更POS機所綁定的銀行卡。

2021年12月4日,唐河縣居民李某平在網(wǎng)上刷單被騙20.4萬元,經(jīng)查,李某平轉(zhuǎn)出的70000元后通過被告人池某榮辦理的一臺POS機中刷出。被告人池某榮辦理的POS機中45臺POS機上刷的銀行卡為涉案一級銀行卡,串并全國詐騙案件幾百起,流水高達3億余元。截止案發(fā),被告人池某榮非法獲利40余萬元。

02

法院判決

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池某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被告人池某榮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已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可酌定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池某榮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03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

1.不要被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誘惑,任何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或者相關犯罪活動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切勿以身試法,觸碰法律“高壓線”!

2.刷單有風險,任何要求墊付資金的網(wǎng)絡刷單都是詐騙,遇到“刷單”“刷信譽”“刷信用”的網(wǎng)絡兼職廣告時務必要提高警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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